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书记员王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资阳市雁江区三贤天辰会馆、金迪酒店、博雅酒店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李*乙、廖*等人采取“扯马古”形式聚众赌博,李*甲在参与赌博同时,还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兑换筹码以及提供借贷等,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4年10月20日,李*甲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人民币。2015年10月20日14时许,民警在博雅饭店“上善包间”将正在组织多人赌博的李*甲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李*甲当日非法获利及赌资人民币35100元和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4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20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李*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甲非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共235100元和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48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