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阳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阳朔县兴坪镇廖厄背村的莫书有及家人购买了其位于兴坪镇水洛村委廖厄背村大鱼塘边的一片林木。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曾*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上述林木,经核算,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5.072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阳朔县兴坪镇廖厄背村的莫书有及家人购买了其位于兴坪镇水洛村委廖厄背村大鱼塘边的一片松树。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曾*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上述松树并据成约两米长的原木,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雇请莫*驾驶一辆车牌号桂03-03472的农用车拉运一车松原木去卖,当行驶至阳兴公路水洛路口时,被阳朔县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核算,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5.072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5年10月23日自动到阳朔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到案说明、被伐林木调查结果说明、现场原木检尺表、林班图,证人黄*、莫*、秦*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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