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及其辩护人覃**、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覃*在武宣县城“月美酒店”宴请宾客庆祝其子弥月之禧。为了让客人能够尽兴玩乐,当晚21时许,覃*在武宣县东乡镇“东尊食品加工厂”一楼会所开了一间包厢让宾客喝酒、玩乐。2015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有人拿出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到包厢吸食,被告人覃*不但没有制止,还参与了吸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毒品可疑物氯胺酮1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包厢内扣押到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15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抓获现场提取到氯胺酮1包,净重为3.38克,提取到吸毒工具塑料吸管9根、塑料碟子2个。经公安民警现场检测,覃*、黄某某、韦某某等9人的尿液均呈阳性。案发后,被查获的氯胺酮1包及吸毒工具塑料碟子2个、塑料吸管9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覃*因参与吸毒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在庭审中无异议。辩护人覃**提出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覃*从轻处罚。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意见、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在其所开的包厢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覃**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的十五日。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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