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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1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二中刑终字第18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共获表扬3次。罚金及退赔款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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