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2007)二中少刑初字第9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郭*、孙*及孙*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张**、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一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郭*、孙*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元,发还被害人沙芳志的亲属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减字第38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附加刑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3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判附加刑不变。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判附加刑不变。

北京**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孙*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7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孙*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孙*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孙*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为掩盖抢劫罪行,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未能全部赔偿,故对其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应当严格掌握。根据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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