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周**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某村东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架结构彩钢顶棚房1处、砖混结构房屋院落1处。项目占地面积3.43亩,建筑占地面积1676.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15年11月5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周**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某村东非法占用3.43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2日,经北京**源局进行催告后,周**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周**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周**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