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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局与王*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1年4月,王*与北京市怀**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宰相庄*的集体土地8亩,租赁期限为30年。合同约定用途为种养殖。

2014年11月,王*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架结构彩钢顶棚房两栋、彩钢顶房屋两处。项目占地面积7.77亩,建筑占地面积2785.50平方米。钢架结构彩钢顶棚房两栋用作仓储用房,彩钢顶房屋两处用作管理用房。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类为水浇地、设施农用地;查《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用途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5日向王*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王*在北房镇宰相庄村村东非法占用7.77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地貌。王*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王*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向王*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4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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