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芙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以益刑执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015年7月29日该犯因赌博扣考核分5分,经监狱警察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洗心革面,认真服刑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期内共获考核分174.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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