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撒世财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撒世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撒世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撒世财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撒世财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撒世财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撒世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撒世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