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固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辉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3日经宁夏石**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15天,2013年9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固原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符合法定减刑的适用条件,宁夏固原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两次,连续被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三课”成绩合格,现已累计减刑分122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
(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