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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犯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全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陈*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全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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