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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高*驾驶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平青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野鸡坨镇龙泽谷国际酒庄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骑二轮电动车左转弯的郭*相撞,造成郭*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解并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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