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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象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桂市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4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107.20分,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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