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马书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司马书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涉案402万元赃款依法返还中国工商**濮阳分行。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宣判后,司马书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司马书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2日对司马书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司马书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中国工**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经该行濮阳分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派司马书双到濮阳**油一厂支行任专职网点营业经理,并实行聘任制,主要负责网点日常各项业务操作授权与会计核算管理。2008年9月7日8时许,司马书双在采油一厂营业网点,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将500万元转入其本人和另一帐户,后取款102万元携款潜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罪犯司马书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28分);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期末结余分19分。半年评审:2013年优秀;2014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司马书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司马书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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