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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中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中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中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1月21日裁定对罪犯李中华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中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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