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吴*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0年12月8日、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刑期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履行职务,石**监狱指派干警鲁**、李**出庭支持诉讼,罪犯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2年下半年记功,2013年三季度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00分。建议对罪犯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刘*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对该犯的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3年2月27日、2013年11月15日分别获得记功、物奖奖励各一次,自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00分,赃款已经全部追缴。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