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9)蠡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2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