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金**、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以赞助款或办案经费的名义收取案件当事人钱财入经侦大队小金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及侵吞公款13.5万元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