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16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石川无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有房屋登记,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覃智敏,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