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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69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89.84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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