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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来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英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25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5月30日、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韦英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85.45分,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韦英面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英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英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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