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常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谢**与常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州**民法院作出(2015)常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0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常州**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常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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