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侯**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110022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高*、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高*、侯**已交纳社会抚养费55011元,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五万五千零一十一元整,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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