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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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