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xx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王*x、王*x(均已判刑)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四街村韩国金狐狸服装店附近,无故持镐把、铁棍、砖头等工具,将李xx的冀RGW388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身及全车玻璃砸毁。经鉴定,该车被毁损价值为6914元。

案发后,王*x、王*x已赔偿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x、王*x的供述,证人李xx、李*x、张*x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砸面包车的照片,本院对王*x、王*x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民私有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