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杜*(现在逃)等人在霸州市开发区海润商务酒店门前与被害人孟**、王*发生口角,并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杜*又纠集他人在霸州**动公司门前将孟*乙打伤。经鉴定,孟**、王*、孟*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与三被害人达成谅解意见书,三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杜*的供述,被害人孟**、王*、孟**的陈述,证人郑*、吴*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辨认笔录,谅解意见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与三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