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杜*(现在逃)等人在霸州市开发区海润商务酒店门前与被害人孟**、王*发生口角,并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杜*又纠集他人在霸州**动公司门前将孟*乙打伤。经鉴定,孟**、王*、孟*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与三被害人达成谅解意见书,三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杜*的供述,被害人孟**、王*、孟**的陈述,证人郑*、吴*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辨认笔录,谅解意见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与三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