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抢劫、寻衅滋事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亮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4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冯*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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