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姚**酒后来到沈阳**民医院急诊室内,无故辱骂值班医生,并将医院的一个血压计毁坏。
2013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酒后来到沈阳**民医院急诊室内,无故辱骂值班医生,并将医院的一台方正牌液晶显示器毁坏。
2013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酒后来到沈阳**民医院急诊室内,无故辱骂值班医生,并将医院的一个体温计毁坏。
被告人姚**的上述行为对医院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毁坏的上述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姚**身份证明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朴*、康某某、董某某、刘*证言、沈阳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录像光盘一张、情况说明、被告人姚**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多次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