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灯检公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成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4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在逃)乘坐王(在逃)驾驶的一台雪弗兰轿车在五星镇西三家子村网吧门前的路上,与相向方向而行的曹驾驶的锐志轿车会车时,王*下车窗朝窗外骂了一句,曹停车与其理论,王、张、李下车对曹进行殴打,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与辩解,我拉架时*(曹)两下,我认罪,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晚6点左右,被告人张**(在逃)乘坐王(在逃)驾驶的一台雪弗兰轿车在??镇西三家子村网吧门前的路上,与相向方向而行的曹驾驶的锐志轿车会车时,王*下车窗朝窗外骂了一句,曹停车与其理论,王、张、李下车对曹进行殴打,造成曹**下颌角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张母亲段与被害人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人民币17000元,曹对张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虽有异议,但有被告人张**与辩解,同案王**,鉴定意见,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供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同案王供述、鉴定意见、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庭审时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在拉架时*(曹)两下,因同案王供述,证人邹、刘**,被害人曹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张对被害人曹**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对被告人张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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