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香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诉被告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被告赵**、高云利系夫妻关系,因其开设工厂购买木板需资金周转,故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一星期内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但二被告在偿还原告10000元后,其余借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高**偿还原告崔**借款4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16时前履行。

二、如被告赵**、高**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则原告可就上述借款4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720元,由被告赵**、高**负担。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16时前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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