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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贪污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贪污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松刑终字95号刑事裁定: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在任长岭**划财务科科长期间,主管长岭县各中小学校的经费拨款、财务支出审批、审计等工作。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教育局开展教育系统校园绿化的名义要求部分乡镇小学购买自己所有的小城黑杨树苗,并假借科左中旗林场分场的名义与长岭镇中心校等全县二十所乡镇小学签订采购树苗合同,要求每个学校以20000元高价购买小城黑杨树苗1500株,实际出售给各学校树苗共计30400棵。在签订合同同时被告人杨*利用职权给各学校签批了大项支出审批表,同意各学校支出该笔费用;为使各学校有钱支付树苗款,杨*利用职权将十二所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校田地承包款拨回给各学校,给两所无钱支付树苗款的学校以取暖费的名义各拨款20000元用以购买树苗,其余学校均使用教育经费支付购树苗款。杨*共收取各学校树苗款40万元。经长岭**证中心鉴定,杨*所出售树苗价值3648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以高价出售树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3635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存在,但认为他出售树苗向局长请示,有经时任教育局局长王某某签字同意的申请报告,并盖的教育局章。他所出售的树苗是按照申请报告上规定的高度及价钱出售,每棵树苗高度为150公分,0.08元每公分,每棵树苗价值12元,鉴定机构鉴定的每棵1.2元没有法律根据。他所出售的30400元树苗总价钱为364800元,他共收取各学校树苗款400000元,他贪污的数额为35200元。

辩护人辩护意见,1、《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客观存在。首先该报告盖有教育局公章,证明该报告是经过教育局认同的,其次张某某证实公章的使用需局长审批签字,文件盖章后办公室留存一份存档。证明该申请报告是经过局长审批签字的。充分证明杨*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依职履责行为,同时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杨*犯罪王某某的证言是虚假的。2、学校购买树苗是自愿行为。杨*向学校推销树苗是以个人身份进行推销的,明确告知各学校树苗是自己的,各学校也明知树苗是样和个人的,并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巨宝镇中心校虽然树苗款已交付,但向杨*表示不愿购买该树苗,杨*便将树苗款如数退还。有五所学校主动打报告或者找到杨*要求购置树苗进行校园绿化。杨*不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是合法取得,不构成犯罪。3、各学校出具的树苗收条是48200株,树苗交易应以48200株。4、树苗价格构不成高价。依据《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中的价格标准,0.08元∕公分,按最低高度150公分计算每株12元,杨*出售树苗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5、《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不足,不应采信。长岭**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对当地林业部门调查杨树苗的市场价格,小城黑杨树苗一棵价格鉴定人民币壹元二角整。松原**证中心认为,现因小城黑杨树苗种植地块、密植度、长势、胸径等自然情况不明,无法进行市场价格咨询。6、杨*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备自首情节。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是按照领导签批、单位盖章的报告行使职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任长岭**划财务科科长期间,主管长岭县各中小学校的经费拨款、财务支出审批、审计等工作。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所有的小城黑杨树苗,假借科左中旗林场分场的名义与长岭镇中心校等全县二十所乡镇小学签订采购树苗合同,要求每个学校以20000元购买小城黑杨树1500株,实际出售给各学校树苗共计30400棵。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杨*利用职权给各学校签批了大项支出审批表,同意各学校支出该笔费用;为使各学校有钱支付树苗款,杨*利用职权将十二所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校田地承包款拨回给各学校,给两所无钱支付树苗款的学校以取暖费的名义各拨款20000元用以购买树苗,其余学校均使用教育经费支付购树苗款。杨*共收取各学校树苗款4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在向各学校出售树苗前,向时任长**育局的王某某局长提交了《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该报告经王某某局长同意并签字。原审时,王某某否认申请报告上是他的亲笔签字,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第2页签名字迹“王某某”与2011年5月5日、2011年6月10日(2份)、2011年7月21日、2011年10月19日5页《收文承办单》中领导批示的签名字迹“王某某”是同一人书写。该报告规定所出售树苗的价格规格:最低高度150公分;标准高度200公分;最佳高度250公分。价格标准0.08元/公分。被告人杨*所出售的树苗高度均在150公分左右,每公分0.08元,每棵树苗的价格为12元。被告人杨*所出售的30400棵树苗总价值为364800元。被告人杨*共收取各学校树苗款400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资产35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供述,2002年5月至2012年11月份期间,他任长岭**计财科科长,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的预算和结算,教育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教职工人数和中小学学生统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010年3月1日,县教育局办公室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校园绿化的活动方案,他拿着市里下发的全面贯彻**务院绿化活动的文件找王某某局长汇报,汇报完后,王某某局长让他们计财科负责这项工作并让他写一个工作报告。他给局长写了一个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2010年3月31日上午,他拿报告去长春**医院找王某某局长汇报工作,王某某当时在报告第二页上签了字。他回到县教育局后拿报告到局办公室盖了教育局公章。2010年下半年他跟各有关学校校长联系,有的打电话说的,有的当面说的,他说他自己家园子插了点树苗,看看你们学校能不能栽点树,市教育局和县教育局都有植树的活动方案。学校都同意了。他根据报告写了一个校方与场方订购树苗的合同,他让苏殿学与黄**在合同上场方一栏签了字后,他让二十所学校的校长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公室在合同上校方一栏上签了字。当时合同上写的是20000元购树苗款,树苗数量为1500棵。他认为卖树苗是事实,是按照王某某局长签字的报告执行,报告中对树苗的价钱和高度都有规定,树苗是每颗0.08元每公分,树苗有三个档次,最低高度是150公分,中间高度是200公分,最高是250公分。他认为最低标准是150公分,每公分0.08元,每棵树苗是12元,我所出售的30400棵树苗价值为364800元。他共收取学校树苗款40万元,同意将多收的树苗款退回。他认为,他同局长请示,局长签的字并盖教育局公章,这是正常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

2.证人陈某某证实,2009年至2012年4月份期间,他任长岭**验学校校长。2010年秋天,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杨*给他打电话说最近治病花了不少钱,家里有点树苗,学校绿化能不能购买杨*手里的的杨树苗,得签一个合同,他同意了。2010年12月份,学校会计孙**去县教育局办事把20000元树苗款收据和购树苗合同拿回学校入账。2011年春节前后,他在学校出纳员孙**手里支出20000元的树苗款,在县教育局杨*办公室把20000元树苗款给杨*。后期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和20000元收据给他们学校的时候,他看价格确实有点高。因为开始的时候已经答应杨*,后期没办法说不买。也考虑到杨*是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主管他们学校的财务审批,也是为了跟杨*处好关系,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事方便,不敢得罪杨*。2011年秋季,拉回1600棵杨树苗,不是收据上写的2200棵。收据上的2200株树苗,有一次他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的办公室杨*拿出了一张收条,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条。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县教育局拨的校园绿化款。

3.证人曲某某证实,2005年至2012年3月份期间,他任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上学期,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杨*给他打电话说杨*有杨树苗,学校栽点杨树苗,当时他同意了。2010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说给他送树苗,他让杨*把树苗送到西十一完小。2010年12月份,他在学校出纳员王*手里支出20000元树苗款在教育局杨*的办公室给杨*。当时考虑到杨*是教育局计财科科长,不好意思拒绝杨*,同时也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方便他们学校以后到教育局计财科办事。2010年,他们学校共收到树苗1500棵树苗,收据上的2400株树苗,杨*让他写的。树高1.5米左右。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学校的教育经费。

4.证人李某某证实,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下学期,会计姜**在县教育局拿回购树合同和大项目支出审批表,20000元收据。当时姜**说杨*科长能联系上卖树苗的,有不少学校都买了,他们学校也批了,他想别的学校都买了并且也有县教育局计财科的审批,于是他也同意了。2010年10月下旬,姜**雇腰坨子乡张某某的车去长岭县广太乡先锋村一个黄了的学校院里拉回树苗。2010年末他让会计姜某某在出纳员那支出20000元钱送到县教育局给杨*了。他们学校共拉回1500棵杨树苗,树苗高是1.5米左右,不是收条上记载的2400棵。树苗款资金来源是学校教育经费。

5.证人姜某某证实,2000年至2012年期间,他任长岭县**校会计。2010年年末他去县教育办事,在杨*办公室,杨*拿出了一份购树合同、一张20000元万收款据和大项目审批表给他,让他拿回去给校长。他拿回去给校长看了,校长签字后他就下账了。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树苗款给杨*,他在杨*办公室把钱给杨*。共拉回树苗1500棵,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400棵。2400棵树苗收据,是2012年他去教育局办事,在杨*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学校的教育经费。

6.证人郭某某证实,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上学期,杨*给他打电话说学校用不用树苗,杨*有杨树苗,让他栽点杨树苗,当时他同意了。2010年下学期,杨*给他们中心校送来大项目支出审批表、购树合同和收款据,他在合同上签了字并盖了章。2010年秋季,他让会计于某某雇车把树苗拉回来。他们拉回的树苗共1500棵。会计于某某在学校出纳员手里支出20000元树苗款在县教育局杨*办公室把钱给杨*。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学校的教育经费。开始的时候他答应杨*买树苗了,后期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据都给他们了,虽然价格高点,他也不好意思说不买。另一方面考虑到杨*是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学校和县教育局计财科在工作业务上接触特别多,没办法拒绝。

7.证人于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10月份左右,校长郭**让他雇车拉树苗。他找新安镇张*的车,他和出纳员毛某某支出20000元树苗款后去县教育局在杨*的办公室给杨*的。他们拉树苗时,杨*在场,他们共拉回1500棵树苗,不是收条上记载的2400棵。这2400棵树苗收据,有一次他去教育局办事,在杨*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学校的经费。

8.证人罗某某证实,2008年他任长岭**中心校校长。2009年苑**小学围墙修完后需要绿化,他跟教育局说过几次,还写过申请,恳请教育局批准绿化。也想借这个机会把教育局欠他们的20000元钱顶回来。2010年教育局同意他们学校绿化,杨*让他去计财科签买树苗合同。他们学校会计于某某带着公章和他的法人印鉴在计财科找杨*签合同。会计回来说合同杨*已经作好了,要求他们买20000元,1500棵树苗。2011年秋天,杨*通知他到长岭拉树苗,树苗在长岭南面一个大院子里,已经捆好了,他们点好书苗装的车,共拉回1500棵,二年生的,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200棵。2200棵树苗收据杨*让他写的。买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因为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在杨*给他们学校之前都已经写好了,他不好意思再说啥。当时考虑到杨*是教育局计划财物审计科科长,主管他们学校的经费拨款、大项目审批和财务审计,他们得跟杨*处理好关系,到教育局计财科办事方便。

9.证人于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末,校长让他带着学校公章和校长的名章去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找杨*科长签合同。到了杨*办公室,杨*拿出事先准备的合同,他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当时还有前七号的会计、北**验学校的会计。签完合同后,他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款据拿回学校。2011年1月份,杨*把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拨到他们学校银行账户20000元,校长让他从出纳员支出20000元给杨*送树苗款。他们学校拉回1500棵杨树苗,不是2200棵杨树苗。有一次他和罗校长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办公室杨*拿出这张收条,他和罗校长在收条上签字并盖章后就给杨*。

10.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北**心小学校长。2010年他跟县教育局说过几次,还写过书面申请,想让教育局批准他们买点树苗将校园绿化。2010年,杨*给他打电话说有校园绿化工程,同意他们学校绿化,树苗统一采购,让他去计财科去签买树苗合同。他们学校会计刘*去局里开会时,带着公章和他的法人印鉴找杨*签合同。会计回来跟他说杨*已经写好了,要求他们买1500棵杨树苗,价值20000元。2011年秋天杨*通知他们到长岭拉树苗。他没去取树苗,是北**验学校校长陈某某给他捎回来,买1500棵杨树苗,树高一人多高,因为是教育局的计财科科长杨*让他们买的,拨款的审批权,学校大项支出的审批权等都是杨*管,不买不行。计财科长定的价,他不敢反驳,价高他们也得要。他岳父家育的树苗他都没敢买。合同内容杨*已经写好了,他们只是盖章。2012年春季,有一次他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的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他盖的公章就交给杨*,他们学校没有收到2200棵杨树苗。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的教育经费。

11.证人刘*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下学期,王某某校长让他带着学校公章和校长名章去找杨*,在杨*办公室杨*拿出一份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款据,他签字盖章后把20000元收款据拿回学校入账了,购树苗合同和大项目审批表没入账。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的教育经费。

12.证人夏某某证实,他是长**龙小学校长。2010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说有个亲属手里有些树苗,质量不错,他们学校要不要点树苗,他同意了。一天下午,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下班带公章到杨*办公室签协议。在杨*办公室,杨*拿出已经准备好的购买树苗合同,他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在大项目审批表上盖公章。他把合同、20000元收据和大项目审批表拿回给财会入账。2011年12月份他在学校出纳员手里支出20000元树苗款在杨*办公室给杨*了。2011年10月份,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拉树苗,他让学校会计李*雇车去县里拉树苗,共1500棵,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200棵,2200棵树苗收据是后补的。树苗高度1.5米到2米。杨*卖的树苗合不合理也得买,第一他答应买树苗了,第二考虑到杨*是县教育局的领导,主管他们学校的经费拨款和财务审批。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的教育经费。

13.证人李*证实,他是长岭**学会计。2011年10月份,校长夏某某让他去县里联系杨*拉树苗,杨*告诉他去南门外203国道公路西一个林场。他到林场后,那里有不少人起树苗,他查了一捆,一捆100棵,一共拉15捆,共拉了1500棵。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的教育经费。

14.证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至2012年期间,他任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秋季,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杨*给他打电话问需不需要栽点树苗,杨*说有些树苗,看看能不能帮栽点。当时他考虑到杨*是教育局的计财科领导,也挺为难的,没法拒绝,于是他就说行。又过段时间,杨*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县教育局签订购树合同,他让会计姚丽带公章和他的名章去签合同。会计把购树苗合同、20000元的收据和大项目审批表带回来,在收据上签字入账报销。又过几天他让会计从出纳员手里支出20000元去县教育局在杨*办公室给杨*。2011年10月份,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拉树苗,他和会计姚*雇车去长岭县南门外203国道小院拉的树苗。拉回15捆,每捆100棵。当时没好意思查。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15.证人姚*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12月份校长张**让她带着学校的公章和校长名章去县教育局杨*办公室找杨*签购买树苗合同,她在合同上签字并盖了公章后将合同、收款据和大项目支出审批表带回学校后下账。过了一段时间,校长让她在出纳员处支出20000元去县教育局,在杨*办公室她把钱交到杨*手里。2011年10月份,她和校长雇车拉树苗,一共10多捆,大约1000多棵。拉回树苗后,有一次她去县教育局计财科办事,杨*让她写收据,据的内容都是杨*说她写的,写完后在收据上面盖的章,杨*把这张据收起来了。

16.证人庞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龙凤小学校长。2010年暑期治安村完小修完校园围墙时,打算将校园绿化。他们班子成员在一起议论一下,他找杨*说了这事,让杨*批准绿化这笔大项支出,再多拨点钱解决树苗款,杨*同意了。年末时杨*给他打电话说校园绿化项目批了,让他到县教育局计财科签合同。会计王**去计财科与杨*签的买树苗合同。会计签完合同回来跟他说,杨*把大项目审批表和合同已经作好了,要求买1500棵杨树苗,价值20000元,苗款预交。2011年秋天,杨*通知他们到长**锋小学原址拉树苗,他们用半截车拉回1500棵二年生杨树苗,大约一人高。他们收到1500棵树苗,不是收据上2200棵。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的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2010年末,杨*给他们学校拨来20000元,出纳员苗某某支出20000元现金交给杨*。买树苗款是杨*以取暖费的名义拨付的。当时考虑到杨*是教育局计财科科长,学校的大项目审批杨*说的算。

17.证人郑某某证实,他是长**心小学校长。2010年杨*给他打电话说校园有绿化工程项目,他们学校需植树绿化,杨*说有杨树苗,让他买杨*的树苗,还说看病花了一些钱。让他到教育局计财科签买树苗合同。因为是计财科长杨*给他打的电话,必须买杨*的树苗,没开班子会研究,他去计财科与杨*签的买树苗合同。杨*把大项支出审批表和合同已经作好了,要求他们买1500棵杨树苗,价值20000元,苗款预交。2011年秋天,杨*通知他们拉树苗。会计王**和出纳员张某某去拉回1500棵二年生杨树苗,大约一人高。树苗款是用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的。杨*是教育局的计财科科长,他不好意思说不买。如果他们跟杨*处理好关系,他们学校财务审批的白条子可以宽容一些,大项目审批上可以多照顾一些。

18.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出纳员。2010年12月校长拿回一份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2011年2月份,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钱去县教育局计财科给杨*送树苗款,在杨*办公室他把20000元钱交给杨*。2011年10月份,他和会计王某某雇车去县里拉回1500棵树苗,不是收据上记载的3600棵。这张收条是他写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2年8、9月份校长让他带公章去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找杨*,在杨*办公室杨*拿出一张收条,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据,写完后盖的章交给杨*。

19.证人于某某证实,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上半年,杨*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还有20000元。杨*手里有些树苗让他们学校栽点,他考虑到杨*是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还主管大项目审批,于是他答应了。2010年12月下旬,杨*把他们学校的土地承包款20000元拨到他们学校账户,他让出纳员陈*支出20000元去县教育局给杨*送过去。陈*回来时带回了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据,他在收据上签字让财会入账了。2011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拉树苗,他派杨*某雇车去拉树苗,共1700棵,不是2400棵。当时多拉2、3捆,树苗高度1.5米左右,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卖校园田地存在县教育局的钱。

20.证人杨*某证实,2013年3月份之前,他是长岭**中心校副校长。2011年10月份,校长于某某让他拉树苗,树苗好像1700、1800棵左右,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400棵。2400棵收据,是杨*让他写的

21.证人陈*证实,他是长岭县**校会计。2010年12月份,校长于某某让他拿20000元去县教育局计财科给杨*送树苗款,20000元钱给杨*,杨*给他一份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款据,他拿回学校入账了。

22.证人李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校长。2010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说手里有些杨树苗,让他们学校栽点。杨*说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有存款,他把存款给中心校拨过去。他同意了。过段时间杨*来中心校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收款据给他送过来,他在收据上签字让财会入账。2010年末,他让会计乔某某从出纳员手里支出20000元钱去县教育局,在杨*办公室把钱交给杨*。因为领导跟他说了卖树苗的事,他没办法不买,无法拒绝杨*。如果不买杨*的树苗,杨*肯定不满意,以后关系没法处,并且他们学校在财务方面和县教育局计财科有许多业务接触。2011年10月份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拉树苗,他给东**心校校长金某某打电话帮忙把树苗拉回来,一共1500株,树苗高1.5米至2米。不是收据的2400株。收据的2400株上的字是他签的,怎么回事记不清了。买树苗的钱是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存的土地承包款。

23.证人乔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前进乡中心校会计。2010年下学期一天,在校长办公室杨*拿出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据。李某某在合同和收据上签字盖章后把合同和收据交给他,他拿着合同和收据到财会下账。2010年12月份,李某某让他在学校出纳员手里支出20000元给杨*送去。他在县教育局计财科杨*办公室把20000元树苗款给杨*。有一天,校长给他打电话,让他带他的名章和学校公章去县教育局计财科找杨*,他到杨*办公室后,杨*拿出了一张上面写着前进中心校的空白据,杨*让他在据上写收到科左中旗林场分场树苗2400株,收货单位前进中心校,经手人李某某、乔某某,他盖的公章、名章。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存的卖地款。

24.证人王*某证实,2007年至2012年12月份期间,他任长岭县三十号乡中心校校长。2010年下学期,杨*打电话跟他说,杨*有病花不少钱,有点杨树苗,看看他们学校能不能栽点。他同意了。2010年下学期,在县教育局计财科杨*办公室,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据拿给他。他回学校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据交给财会入账。2010年12月他让会计王*在出纳员处支出20000元去县教育局把20000元给杨*。2011年10月份杨*把1500棵树苗送到他们学校,树苗高度1.5米至2米。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的办公经费。办公经费来源是国家拨的教育经费和出租校田土地的钱。

25.证人张某某证实,他于2011年9月份担任长岭县三十号乡中心校会计,20000元树苗款不是他付的。2012年一天,杨*去他们学校让他在一张杨树苗3000株的收条上签字。2011年他们学校只收到1500棵树苗。

26.证人孙某某证实,他是太平川镇中心校校长。2010年末杨*打电话说校园有绿化工程项目,要求植树绿化校园,学校没钱教育局给拨钱买树苗。杨*说杨*有树苗,让他买杨*的杨树苗。因为是计财科长杨*给他打电话,必须买他的树苗,没有开班子会研究。他去计财科与杨*签订的买树苗合同。杨*把大项支出审批表和合同事先制作好,要求买1500棵杨树苗,价值20000元,树苗款预交。2011年秋天杨*通知他们到长岭拉树苗,会计孟某某在长岭开会把树苗顺便拉回来,共1600棵,不是收条上记录的2400棵。2012年春季,杨*打车去他们学校,在他的办公室,杨*拿出了一张写着太平川镇中心校的空白收据,按照杨*说的他填上了上面的内容,他签字盖章后交给杨*了。买树苗的钱是杨*以取暖费的名义拨的款。

27.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小学校长。2010年上半年,他去县教育局办事遇见杨*,杨*问他们学校要不要杨树苗,要多少棵。他说要1500、1600棵。一天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送到他们学校,交给出纳员刘**了。2010年12月份,他让出纳员刘某某支出20000元给杨*送去。2011年10月份,杨*让他们去县里拉树苗,他让出纳员刘某某雇车把树苗拉回来,共1500棵,不是收条上记录的2200棵。杨*是教育局多年的老领导,他也不好意思说不买,也考虑到他是教育局计划财务审计科科长,主管他们学校的经费拨款、大项目审批和财务审计。如果他们跟杨*处理好关系,可以帮助学校协调经费,计划科代管的学校的土地承包费能顺利的拨给学校,再一个到教育局计财科办事方便,他们学校和计财科业务上接触比较多,如果和杨*关系处好的话可以多关照。买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28.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小学的出纳员。2010年12月份杨*到他们学校把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款据给他,经校长签字后报销入账。县教育局拨给他们学校30000元土地承包费,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钱送到教育局给杨*。2011年,校长让他拉树苗,共1600棵,不是2200棵。2200棵是杨*让他写的。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卖校园田地存在教育局的钱。

29.证人盛某某证实,他是长**升小学校长。2010年9月份,杨*说杨*手里有些树苗,能不能帮栽点。他说行,得需要多少钱。杨*说20000元。他说20000元不得办大项目审批吗。杨*说不用他办,有不少学校也买树苗了,杨*统一给办大项目审批。2011年1月份,县教育局给他们学校拨回了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20000元卖地款。他让会计许某某支出20000元卖地款给杨*送去。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交给了许某某,许某某拿回学校后入账了。2011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县里拉树苗。他让许某某、王*和倪某某雇车拉树苗,1600多棵,多给100多棵。不是收据上的2400棵。2012年杨*打车到他们学校,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写完后盖得章交给杨*。购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30.证人许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学会计。2010年他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办公室杨*拿出事先打印好的购树合同让他在上面签字盖章。签完后杨*给了他一份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他拿回学校入账。2010年末,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钱给杨*送去。2011年10月份,校长让他雇车去县里拉树苗。拉回1500棵树苗。购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卖校田地存在县教育局的钱。

31.证人毛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八十八乡中心校校长。2010年10月份,杨*给他打电话说杨*手里有点杨树苗。学校能不能帮栽点树。他说行,得需多少钱。杨*说1500棵树苗,20000元钱。杨*说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有存款,用存款买树苗。他当时答应了。过了几天,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教育局签合同,他让会计刘某某支出20000元钱给杨*送去。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给刘某某,刘某某拿回学校入账了。2011年秋季,杨*打电话让他们去县里拉树苗,他和会计刘某某雇车拉了1500棵,不是收条上写的2400棵。2012年杨*打车到他们学校,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据,写完后盖章交给杨*。树苗高度1.5米至2米。购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当时考虑到杨*是教育局计财科的领导,合同已经写好了,没法讲价了。如果跟杨*搞好关系,他们学校财务审批的白条子可以宽松一些,如果追加年末教育经费的话计财科可以多给一些,其他方面也能给予一定照顾,到县教育局计财科办事也好办些。

32.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八十八乡中心校会计。2010年12月份,毛**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钱去县教育局计财科给杨*送树苗款。在杨*办公室把20000元交给杨*,当时杨*给他一份购树苗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的收款据,他拿回学校入账。2011年10月份,他和校长雇车拉树苗。拉回多少棵树苗他不清楚。购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33.证人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10月份,杨*打电话说杨*手里有点杨树苗,他们学校能不能帮栽点。他说学校没有钱,杨*说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有存款,用存款买树苗。他同意了。2010年12月份杨*打电话让他们去县教育局签合同,他让会计戴某某带公章找杨*签合同,戴**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拿回学校入账。杨*把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拨到了他们学校的银行账户,他让会计戴某某支出20000元钱给杨*送去。2011年秋季,杨*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县里拉树苗,他和会计戴某某雇车拉了共1500棵树苗,不是收据中记载的2200棵。树苗高度一人多高。树苗款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34.证人戴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12月份,校长让他带着学校公章和他的名章去县教育局计财科找杨*签合同。到了杨*办公室,杨*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他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把合同拿回学校。2010年12月21日,校长让他支出20000元钱去县教育局计财科给杨*送树苗款。2010年12月25日,杨*把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拨到他们学校账户20000元。2011年1月份,校长让他去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在杨*办公室杨*把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给他,他拿回学校入账。2011年10月份,他和校长雇车拉回1500棵杨树苗,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400棵,收据2400棵,是杨*让他写的。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35.证人金某某证实,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1年秋季杨*给他打电话让他们学校去县里拉树苗。他给会计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和杨*联系拉树苗,他不清楚拉回多少棵。

36.证人康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心校工会主席。2012年初,金校长让他带学校公章、校长名章和出纳员名章去县教育局找杨*填表。在杨*办公室,杨*拿出证明让他照着其他学校已经填好的证明填写。他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后交给杨*。

37.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出纳员。2011年秋季,校长给他打点电话让他跟杨*联系拉树苗,共拉回1500棵左右,不是收据上记载的2400棵。2012年,他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的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收条,写完后他在上面盖的章给杨*。购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

38.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心校会计。2010年12月份,校长拿回一份购树苗合同、一份大项目审批表和一张20000元的收款据让他下账。2011年10月份,树苗送过来时他看见了。2012年,校长让他带学校公章、校长名章去县教育局找杨*,在杨*的办公室,按照杨*说的内容他写的这张收条,他签字盖章后交给杨*。购买树苗的资金来源是先期用取暖费付的树苗款,后期杨*把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拨回了30000元。

39.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出纳员。2010年12月份,校长拿回一份购树合同、一张20000元的收款据和一张大项目审批表。过了几天,校长在他手里支出20000元钱。拉回的树苗高度1米多到2米。

40.证人王某某证实,2011年2月份之前,他任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11、12月份,杨*给他打电话说杨*亲属手里有点杨树苗,他们学校能不能帮忙处理点。他说学校没有钱,杨*说他们学校在县教育局有存款,杨*给学校拨回去。他同意了。杨*给他们学校拨了40000元卖地款,他让出纳员王某某支出20000元去县教育局计财科给杨*送去。签完合同后杨*把购树合同、大项目审批表和20000元收款据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回学校入账。签的合同1500棵,具体拉回多少棵他不清楚。买树苗款用他们学校存在县教育局的土地承包费。如果跟杨*搞好关系,大项目审批能方便一些多给些照顾,如果不买树苗得罪杨*的话,他们学校购买的大额办公用品需要他审批的时候怕他以各种借口不审批,存在县教育局的钱也不好往回要,不敢得罪他。

41.证人王某某证实,2011年10月份之前,他任长**育局局长。杨*保管的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他没看过这个报告,也没签过。他在长春中日联医院住院期间,杨*没有找过他汇报工作。

42.证人鞠某某证实,他从2011年12月份之前,他任长岭**划财务科副科长。2010年县教育局大项目审批由杨*负责,县教育局的财务公章由杨*保管。

43.证人张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办公室主任。县教育系统绿化归县教育局项目办主管,计财科科长杨*兼项目办主任。县教育局的公章由办公室文书保管,公章的使用需局长审批签字,文件盖章后办公室保留一份存档。杨*给王某某局长打的那份报告他没有印象。

4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8月份之前,他是长岭**中心校校长。2010年上半年,杨*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学校能不能栽点杨树,他同意了。他们学校会计国徽去县教育局办事,在杨*办公室,杨*把购树合同、20000元的收款据和大项目审批表拿回学校,他在收据上签字入账。他让国徽在出纳员处支出20000元钱给杨*送去。过段时间,国徽跟他说他们学校不能栽这批树,这批树苗价格太贵,他们这好告状,不稳定,他也认为不应该买。他去县教育局办事时找杨*,跟杨*说他们学校栽不了20000元的树苗,杨*让会计过两天把钱拿回去。

45.证人苏某某证实,他是杨*的连襟。2008年春节前,他小舅*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杨*想找人看院子,院子里栽的树苗,想找他去,他同意了。杨*一共给他60000元,2010年5月1日左右,杨*和李**在白城子买回了20000棵树苗,他和他妻子剪的树苗插条,开始时他们俩插的树条,后期他俩干不过来了,又雇几个人插的树条,插完树条后,他和他妻子负责管理树苗。当时可能插80000多棵树苗,活60000多棵。杨*知道他在科左**分场工作,合同上他和他妻子的名章是杨*让他盖的章,杨*以乙方科左**分场的名义和各学校签的合同,负责人写的是他,业务员写的是他妻子。树苗是杨*卖的,他不认识学校那些人。2003年至2009年他是科左**分场的负责人,他妻子黄某某不是科左**分场的工人。

46.购树苗合同证实,甲方长**心小学校、北**验学校、三十号乡中心小学校、永**学、前七号镇中心校、龙**学、腰**中心校、长岭镇中心小学校、东**小学、前进乡中心校、海**心校、双**学、利发盛镇中心小学、八十八乡中心校、集**心校、北**心校、永久镇中心校分别同乙方科左中旗林场分场签订绿化校园采购树苗合同。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校园绿化甲方向乙方采购树苗1500株。具体条款如下,一、树苗高度标准,最低高度150公分;最佳高度200-250公分。二、树苗品种及年限,树苗品种为小城黑,树苗年限为三年生。三、树苗价格,每株树苗0.08元∕公分。四、交货时间,(2011年至2012年)春季、秋季植树最佳季节。五、交货办法,由甲方到乙方场部提取。六、交种苗款时间,2010年12月份下旬。预交款全额贰万元。2012年春季、秋季根据甲方用量及高低标准,乙方根据合同标准对甲方实行多退少补。以上合同从2010年3月1日起生效。

47.大项支出审批表证实,大项支出审批表品名三年生杨树苗、单价0.08元∕公分、数量1500株、预交金额20000元、用途绿化校园。单位意见分别是长岭县**小学校、北**验学校、三十号乡中心小学校、永**学、前七号镇中心校、龙**学、腰**中心校、长岭镇中心小学校、东**小学、前进乡中心校、海**心校、双**学、利发盛镇中心小学、八十八乡中心校、集**心校、北**心校、永久镇中心校,局里意见同意长岭县教育局财务专用章。

48.收款据(复印件)证实,苏**、黄**2010年12月分别收到长岭县**小学校、北**验学校、三十号乡中心小学校、永**学、前七号镇中心校、龙**学、腰**中心校、长岭镇中心小学校、东**小学、前进乡中心校、海**心校、双**学、利发盛镇中心小学、八十八乡中心校、集**心校、北**心校、永久**学校订购杨树苗预交款人民币贰万元,

49.教育局分账页、各学校现金帐页、会计凭证(复印件)证实,长**育局与各学校之间的账目往来。

50.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小城黑杨树苗一棵(本地产、二年生、高约1.7米左右),价格鉴定为1.2元。

51.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证实,根据《**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长岭**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计划从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全面贯彻**务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具体工作,由教育局计财科与学校研究商定树苗的品种,并监督组织各学校与林场签订购置合同。局计财科指定专人验收质量,质量合格后,组织各学校把树苗款于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付给林场。树苗成长3年后由学校到林场提货。树苗规格,最低高度150公分;标准高度200公分;最佳高度250公分。价格标准:0.08元/公分。品种:小城黑三年生。教育局计财科盖长岭县教育局公章。

52.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证实,经鉴定字迹,被告人杨*提交的《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第二页,“王某某”的签字为王某某本人所签写。

53.证明证实,绿化校园费用23750元已拨入购买树苗的长岭县**小学校、北**验学校、三十号乡中心小学校、永**学、前七号镇中心校、龙**学、腰**中心校、长岭镇中心小学校、东**小学、前进乡中心校、海**心校、双**学、利发盛镇中心小学、八十八乡中心校、集**心校、北**心校、永久**学校的银行账户。

54.二十所学校关于购买杨树苗成活率及生长情况的证明及照片证实,二十所学校购买杨*的树苗栽种后的生长情况。

55.长岭县教育系统工作制度证实,计财科科长的岗位职责有:负责计财科全面工作;做好局机关的财务收支核算、结算工作;做好全县教育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工作;做好全县教育系统财会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系统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统计报表、资金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6.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证实,长岭县检察院冻结杨*存在中国农业**岭新华分理处的921000元存款,宋某某存在中国农**限公司长岭长岭长岭街分理处的20000元存款。

57.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人民检察院对杨*在中国农业**华分理处存款921000元,已冻结;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回执)证明,人民检察院对宋**在中国**限公司长岭长岭街分理处存款20000元,已冻结;

58.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的杨*某持有的财物文件22项,分别为:现金人民币26000元、银行存折11本、银行卡2张、杨*身份证1个、八十八乡刘某某借据1张、大兴镇先进村赵某某借据1张、农行定期存单12张、现金日记账1本、关于全县部分农村小学校园绿化的申请报告1份、关于部分小学订购杨**有关事项的说明1份、学校收到杨**收据(复印件)21张、人寿保险单3份、电话号码本3本、绿化校园证明21份、校园基建流水记录5张、发送站信封1个(内涵各单位欠书费还款计划)、空白收据1枚、洛神饭店购房借款借据和记录10张、承包工程完税证信封1个、租房合同信封1个、各类收据6枚、记事本1本。

59.户籍信证明证实,杨*出生于1952年11月7日。

60.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杨*在长岭县公安局西南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行为。

61.职务证明证实,2002年4月24日至2011年11月,杨*任长岭**划财务科科长,从2005年10月11日开始兼任教育局项目规划设计办公室主任。

62.证人赵某某证实,他是杨某某的同事。杨某某找他帮忙起树苗,树苗高度一房子高,3.5米至4米左右,细的有大手指粗。

63.证人温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中心校教师,与杨**是同事。杨某某找他帮忙起树苗,树苗高度3米多高,细的有大拇指粗。

64.李*录制的与杜*谈话录音证实,2014年5月13日顺源绿化**公司(辽宁沈阳康平县,杜*)的小城黑杨树苗,胸径4公分,每棵10元。

65.李*录制的与孙某某谈话录音证实,2014年5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孙某某的小城黑杨树苗,胸径4公分,高3米多,每棵20元左右。

66.李*录制的与吉**工谈话录音证实,2014年5月13日,吉**工的小城黑杨树苗,胸径4公分,高3米多,每棵20元左右。

67.李*录制的与吉林长春九台小城黑杨树苗谈话录音证实,2014年5月13日,吉林长春九台小城黑杨树苗,每棵6-7元。

68.尹某某录制的与王某某谈话录音证实,2014年5月13日,小城黑杨树苗胸径4厘米左右,高3米多,每棵12元。

69.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松原**证中心受松原市中**辅助办公室的委托,对小城黑杨树苗价格重新鉴定。现因小城黑杨树苗种植地块、密植度、长势、胸径等自然情况不明,无法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查,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应依法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杨*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王**认为被告人杨*不构成犯罪,对被告人杨*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杨*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属自首,其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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