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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及辩护人闫**、被告人朱**及辩护人宛宝全、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常静、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熊思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时任吉林油**产运行科副科长的被告人顾X与该科土地员被告人朱XX经共同商议后,由被告人朱XX利用其职务便利虚做宁江区伯都乡井发村、建业村等10个村村民的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交被告人顾X审批通过后,与其他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汇总临时占地补偿款数额,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二被告人先后分别找到时任宁江区**管理中心主任的被告人王XX,告知其虚做临时占地补偿的情况,让其帮忙将虚做的临时占地补偿款从宁江区**管理中心账户内支出后交给被告人朱XX,被告人王XX表示同意。在上述虚假的临时占地补偿款由中国石油天然**司资金结算中心转存入松原市宁**理服务中心的账户后,被告人王XX对时任该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员的被告人张XX告知了被告人顾X、朱XX等人虚做的临时占地补偿的情况,并让其将该款支付给被告人朱XX,后被告人张XX将套取的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临时占地补偿款人民币414202元先后交给被告人朱XX。后被告人顾X、朱XX等人将此款用于公用支出合计人民币267742元,案发前返还松原市宁**理服务中心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46460元被被告人顾X、朱XX、王XX、张XX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朱XX分得赃款人民币18460元,被告人王XX分得赃款18000元,被告人张XX分得赃款10000元。

案发后,赃款被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顾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X犯贪污罪,指控罪名不准确,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朱**参与的18640元应从被告人顾X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即被告人顾X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8000元;3、被告人顾X在侦查人员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4、案发后,被告人顾X能够全额退赃。综上几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顾X从轻处罚。庭审中,向本院出具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合同书(编号XM2051)一份,证实被告人顾X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全犯贪污罪,指控罪名不准确,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朱*全在侦查人员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3、案发后,被告人朱*全能够全额退赃。综上几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朱*全从轻处罚。庭审中,向本院出具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合同书(编号XM2058)一份,证实被告人朱*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指控罪名不准确,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3、被告人王XX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马上回单位积极协助调查,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4、被告人王XX无前科劣迹,且案发后,被告人王XX能够全额退赃。综上几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XX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指控罪名不准确,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处于被领导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3、被告人张XX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4、被告人张XX能够全额退赃,综上几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XX减轻处罚,对其定罪免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顾X的供述:2006年至今我一直任生产运行科副科长职务。生产运行科负责生产运行、电力、车辆调度、土地管理。2012年5、6月份,厂长助理魏XX跟我说,让我们科多做点临时占地,处理派出所的费用,我就同意了。之后我找的我们科的土地员朱XX,我跟他说魏助理让做10万元钱的占地票据,之后他就虚做了10万元的临时占地的现场踏查记录单,他签完字之后就给我送来了,我一看踏查单上被占地方一栏里没有签字,这些虚假的现场踏查记录单都是在伯都乡的两个村名义做的,我就告诉他拿回去把被占地方名签上,之后朱**签完字以后就把现场踏查记录单给我送来了,我就在这些虚假的现场踏查记录单上签的字,然后将这10万元的虚假现场踏查记录单履行正常程序审批了,绿色的支款踏查单就放在朱XX那了,等钱下来他就能直接去支取。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魏XX找到我,和我说让我再做5万元虚假的临时占地,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告诉朱**又做了5万元的现场踏查记录单,他签字之后把踏查单交给了我,我签字之后就走正常程序审批了。2012年的8、9月份,朱XX从伯**经站支回来14万元钱,当时在我办公室,我告诉朱XX把钱给魏XX送去,他就把钱给魏XX送去了。过了一会魏X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去,我就去啦,当时他自己在屋,他和我说把钱给派出所送去,当时我们俩拿了10万元钱去的伯**出所直接找的所长张XX,给了张XX6万元钱,张XX就收下了,当时也没给我们出条,剩下的4万元钱就放我这了。当天我就到伯都乡给乡长韩XX送去了5000元钱,给他送完钱之后我就直接到一分局督查室给翟XX送去了1万元钱,给赵XX5000元,第二天我就到大**出所给所长敖XX送去了5000元钱,另外八月节我给我们生产运行处买了4000元钱的水果,剩下的9000元钱用于处理我们生产运行科的饭费了。实际上这两次虚做了158000元钱,这里面有8000元钱给王XX做好处费了,有1万元给张XX做好处费了,这些好处费都是朱XX经手给的。

2013年的5、6月份,魏XX跟我说在做10万元钱的占地补偿款,他说他直接和朱**沟通,之后朱XX就以伯都乡的两个村虚做了10万元钱的现场踏查记录单,然后他将这些记录签字后交给了我,我签字后就走正常程序进行审批了。2013年的8月份朱XX从农经站将这10万元钱提回来了,当时在我办公室,我跟朱XX说你把这10万元钱交给魏助理,之后朱XX就把10万元钱给魏助理送去了,在2013年11月份,魏XX把这笔钱给我了,我用这笔钱支付给伯**出所6万元,一分局15000元,伯都乡1万元,另外支付被落下被淹林地农户5000元,剩下的1万元钱用于处理我们科室的饭费了。

2013年9月份,魏助理跟我说要做10万元的占地款,他直接和朱XX联系,这样朱XX就做了10万元虚假现场踏查记录单,签字后就直接交给我了,我签字后我就直接走正常程序审批了,2013年的11月份朱XX将这10万元钱在农经站取出来之后,他直接给了王XX1万元好处费,朱XX给我打电话问我这9万元钱怎么整,我告诉他把这9万元钱给魏助理送去,他就给魏助理送去了,后来朱XX给我打电话说魏助理让把5万元钱给你,我跟他说先放你那吧,这钱就一直在朱XX那放着了。我在审批朱XX虚做的现场踏查记录单时,我知道这些记录单是假的,给他审批就是为了把这些钱通过这种方式从单位套取出来。给大**出所所长张XX6万元钱,这事是厂里定的,因为我们新民采油厂平时施工涉及的占地比较多,这样我们厂为了方便协调就答应一年给伯**出所6万元钱。给韩XX5000元钱、翟XX1万元钱、赵XX5000元钱、敖XX5000元钱,这些也是方便我们单位施工占地好协调,给他们的燃油费和修车费。2014年的3月份,我找过王XX给他送回去5万元钱。这5万元钱是我们2013年虚开现场踏查记录单从单位套取出来的钱。我把钱给王XX时跟他说,检察院现在查这个事,这钱给你拿回来检察院来查的时候你就说这5万元钱我们没有支取过,并且我让他跟张XX说一声。如果检察机关不查这事这5万元钱准备做派出所的费用。我、魏XX、朱XX、王XX、张XX我们没在一起研究,都是魏XX找我和朱XX,让我和朱XX虚做占地补偿单,之后我又找朱XX也让他虚做占地补偿单,之后朱XX虚做的这些占地补偿单,交给我审批通过,走正常的审批手续,与其他的正常的占地补偿款一起划拨到农经站账户,再由朱XX到农经站提取占地补偿款交给我或者魏XX。魏XX告诉我和朱XX虚做占地补偿单,取款时他去和王XX沟通,然后我和朱XX就虚做了这些占地补偿单,三个月后魏XX通知我让朱XX把钱支出来。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魏XX找我到他办公室,和我说再虚做5万元钱的占地补偿款,给农经站处理点费用,我同意了,我找的朱XX和他说了这事,朱XX说魏XX找过他说虚做占地补偿款给农经站的事,问我怎么办。我说按照领导交代的做。单据做好后,魏XX和我告诉朱XX,直接把取款单给王XX,让他自己取。这事是魏XX和王XX沟通的,朱XX具体实施的,这钱谁支的,怎么支,干什么了我就不知道。

2、被告人朱XX供述:2009年至今我一直任新民采油厂土地员职务。针对需要维修的抽油机所产生的临时占地,由我们生产科的土地员进行实地踏查临时占地的面积,然后绘制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单,经过被占地的老百姓现场核实后由老百姓签字,然后由土地员将踏查单交给生产科科长走审批程序,审批结束以后,采油厂根据踏查记录单进行放款。每个土地员都划分区块,我负责一队、三队、五队、七队,这里面包括伯都乡的井发村、建业村、溪浪河村、联合村等,每个土地员分管的区块也都不一样。2012年5、6月份,我们生产科的科长顾X在单位跟我说,让我在我所管辖的区块虚做10万元的费用,之后我就在井发村和建业村虚作了10多万元的临时占地踏查单,这些踏查单上的老百姓签字都是我签上去的,人名是我自己编的,踏查单做好之后我就交给顾X履行审批手续,当时因为钱款没有到位,绿色的领款踏查单一直在我这放着了,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在顾X办公室顾X让我再做5万元钱的费用,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在井发村和建业村虚做了5万多元的踏查单,上面老百姓的签字也是我自己编的,老百姓的签字也是我签的,踏查单做好以后我就交给顾X履行审批手续了,绿色的领款踏查单就放我这了。2012年的7、8月份我给农经站的张XX打电话问她5、6月份的那批临时占地款到没到,说到了,我就拿着前两次的领款单共计15万多元直接找的站长王XX,我跟他说虚做的占地款回来了,他让我直接找张XX取钱,我就拿着15万多元的领款单在张XX那取了158000元的临时占地款,领款单上的老百姓签字都是我签的,钱取出来之后我在王XX办公室分给了他8000元钱,之后我又到张XX办公室给了她1万元好处费,剩下的14万元钱我回到单位以后在顾X办公室把这14万元钱给顾X了。

2013年的5、6月份,顾X告诉我给他做10万元钱的费用,我就用同样的方式在建业村和井发村制作了10万元的虚假现场踏查记录单,之后我把踏查单交给顾X履行审批手续,踏查单的绿色领款联就在我这放着了,2013年的7、8月份我给张XX打电话问她临时占地款给没给他们站拨过去,她说过去了之后我就拿着这10万元的虚假踏查单找到王XX,我和他说需做的临时占地款拨下来了,他让我找张XX,我在张XX那直接将需做的10万元临时占地款支出来了,领款单老百姓的签名是我签的。后期,顾X让我直接把钱给魏XX送去,之后我就把这10万元钱送到魏**公室直接交他本人了。

2013年9月份,顾X跟我说让再做10万元的费用,我就在建业村和井发村又做了10万元的虚假踏查记录单,单据做好我就交给顾X走审批手续了,绿色领款联放在我这了,2013年的11月份临时占地款拨到农经站以后,我拿着领款单找到王XX,跟他说支虚做的临时占地款,他让我直接找张**,之后我在张**那支了10万元临时占地款,钱支出来以后我在王XX办公室分给他1万元,剩下的9万元顾X让我给魏XX,我就给魏助理送去了,到魏助理办公室后他留下了4万元,剩下的5万元让我交给顾X,之后我给顾X打的电话说魏助理让把这5万元钱给他,顾X说这5万元钱先放我这,之后我就将这5万元前存到我个人卡里。如果没有我虚做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单,顾X、王XX、张**、魏XX他们不能得到这些钱。我每次在虚做现场踏查记录单套取单位钱款的数额时都是科长顾X让我做多少钱我就做多少钱。虚做占地补偿款的事是魏XX和顾X找我让我虚做现场踏查单,我同意后,他俩都问我能不能取出来钱,我说不能,因为取钱需要被占地农户的身份证,我虚做的现场踏查单没有实际的被占地户,没有身份证取不出来钱。魏XX就说他去找农经站的站长王XX协调这事,顾X也问过我能不能取出来钱,我说不能,他说他找魏XX问怎么协调这事。他们具体怎么跟王XX协调的我不知道。魏XX和顾X说去找王XX协调后,就让我虚做的占地补偿单,顾X审批通过这些补偿单,我就等着领占地补偿款。过了一个多月,补偿款划拨到农经站,顾X告诉我钱到农经站了,让我去取钱,顾X告诉我说魏XX让找王XX,我去找王XX说要领我们虚做的占地补偿款,王XX让我找张**,我把票子给张**,张**就给我支钱了。王XX和张**知道我支取的占地补偿款是虚做的。因为事先魏XX就和王XX沟通了,而且我取钱手续不符合规定,正常程序我们土地员不能领取占地补偿款,而且我也没有被占地人的身份证,我所填写的被占地村民不是实际存在的,是我虚编的。虚做的踏查单上的于兆*、邢**、顾X的签名都是他们本人签的,顾X知道这些踏查单是假的,我把这些虚做的占地补偿单七、八月份厂长助理魏XX和我们科长顾X让我给农经站王XX虚做5万元钱踏查单,让我做好之后直接给王XX送去,让他们自己支款,之后我就虚做了5万元的临时占地现场踏查记录单,做完经过审批之后,我就把取款联给王XX送去了,我跟王XX说这5万元钱是单独给你做的,王XX跟我说钱还没过来,你先把单子拿回去,等钱回来再说,之后我就拿这5万多的领款踏查单回去了。大约过一个多月我给王XX打电话问他钱到没到农经站,王XX说到了,让我直接找张**去支。之后我在农经站张**那支了5万多元钱,当时支款时是我领着我媳妇曾XX去的,领款人签字都是我媳妇签的。曾XX不知道支取的5万元钱是什么钱。我个人贪污的55638元里有3万多元钱用于处理我们单位的招待费了,我有票据,这些钱我用于2012年、2013年招待土地部门,还有一些乡镇级各村负责入地测量的一些人员,这些费用单位处理不了。这事我们单位领导知道。余款18460元都让我个人花了。

3、被告人王XX的供述:我从1997年1月至2002年1月,任宁江区伯都乡农村经济管理站科员;2002年1月至今,任宁江区伯**服务中心主任。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村级账目、村级承包合同、村级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管理、征地款的发放。我负责全面工作。我们乡多数征地是新**油厂打井征地,有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油田占用农民土地时,给被占地农户出具现场踏查记录单,上面记载占地面积和金额,油田内部审批之后,将这些补偿款拨付到我们服务中心账目,我们服务中心根据农户持有的现场踏查单和身份证经过核对后,把补偿款付给被占地农户,农户手中的踏查记录单我们收回,补偿都是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户的。补偿款都是我们服务中心的张XX负责发放。油田将征地款拨到我们农经站账户上,我告诉张XX发放征地款,她就给农户发放。如果有虚假现场踏查单或者冒领补偿款的情况,不能发放补偿款,因为我们要求必须相符才能发放。在我任伯都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新**油厂转到伯都乡**服务中心的征地补偿款不都是实际发生的,这里面有采油厂生产科顾X、朱XX虚做的农民占地补偿款,这些单据上的农户名、占地面积、金额都是他们虚假编写的,实际我们乡没有这些农户名,也没有占用这些土地,虚做的补偿款新**油厂连同真实发生的征地补偿款一起转到我们服务中心,我让中心负责发放征地款的张XX将这些钱给朱XX拿回去了。具体情况是2012年9月份,新**油厂生产科顾X到我们单位和我说:“我们虚做点老百姓临时占地补偿款,把这些钱转到你们服务中心,你们把钱给我们提出来,你给帮帮”,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采油厂将补偿款转到我们服务中心,采油厂的朱XX来单位找我说把他们虚做的补偿款领回去,我就知道是顾X和我说的那事,就告诉张XX把钱支付给他,之后他俩办的领钱手续。2012年新**油厂顾X、朱XX在我们服务中心领取了15万多元钱虚做的农民征地补偿款。2013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顾X找到我还是说虚做点农户临时征地补偿款,钱转到我们服务中心再给他们提出来,我同意了,补偿款到账后朱XX找我取钱,我就告诉张XX付给他,我记得钱是分两次支取的,每次10万元,一共是20万元。2012年和2013年新**油厂顾X、朱XX一共在我们服务中心领取了35万多元虚做的农户征地补偿款。如果没有我同意,这些虚假补偿款顾X、朱XX不能领取回去,因为我是站长,钱到我们农经站账户上得我同意发放,尤其他们制作的这些虚假的,没有我同意钱根本领取不了。这些虚假补偿款,是虚假票据套取的钱,是油田公款,都是朱XX来领取的,手续应该出给张XX。张XX知道这些是虚假的补偿款,我和她说了。在给顾X、朱XX提取虚假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他们给过我钱。2012年朱XX来我们站里支取这些假的补偿款时,在我办公室分两次给我8000元,2013年年末朱XX来我们单位支取假的补偿款时,在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这些钱我都收下了,这两年朱XX一共给我18000元。朱XX给我的这些钱顾X应该知道。2014年3月14日星期五,也就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我们乡上查完油田征地补偿款账目之后,魏XX和顾X找到我分别给我5万元钱,并告诉我说,检察院查的时候让我说这钱他们没支取,我把钱交给张XX跟她说这是采油厂退回来的钱,检察院要是查就说没支取,她就把钱放到保险柜里,这些钱现在也在单位保险柜里放着呢。这些虚做的占地补偿款的支取,都是之前顾X、魏XX和我沟通,他俩都说处理一些单位费用,虚做了一些占地补偿款,让我告诉张XX把钱给他们支出来,我就同意了,没说这钱他们要怎么用,也没说给我多少好处费,也没提好处费的事,但是他们事后给了我1.8万元。因为张XX负责发放占地补偿款,不通过张XX钱支不出来,这样我就把油田要处理费用虚做占地补偿款的事和张XX说了,我让她把钱付给油田工作人员朱XX,她同意了。这样每次朱XX支钱,我都告诉张XX把钱给朱XX支出去。张XX知道这些钱都是虚做的。没有我和张XX,顾X等人不能支出虚做的占地补偿款。这些占地补偿款都是油田的公款。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朱XX来到我办公室给我一沓征地补偿领款单,说有5万多元钱,他跟我说这些是虚做的,让我自己支取,这钱就给我了,我跟朱XX说钱没转过来呢,你把这些领款单先拿回去,大约过了一个多月朱XX给我打电话问我钱转没转到农经站,我说转过来了你过来支吧,然后我跟张XX说了朱XX要来支钱,之后张XX把这5万多元钱付给朱XX了。

4、被告人张XX供述:2005年10月至今,我担任宁江区伯**服务中心记账员。我主要负责伯都、杨家、仲仕村的账目管理,负责14村公章管理,2009年开始我还负责油田临时占地款的发放。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是王XX,他负责全面工作。新民采油厂打井、修井需要征用我们乡农户的土地,采油厂将占地补偿款转到我们中心账户上,给我们提供占地面积清单,我根据清单还有被征地户提供的现场踏查记录和身份证审核确认后,被征地户在油田给我们提供的补偿单上签字,我把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户,这样手续就完毕了。如果有虚假现场踏查单或者冒领补偿款的情况,不能发放补偿款,我们要求必须相符才能发放。2012年秋天的时候,我们主任王XX跟我说新民采油厂的朱XX转点临时占地补偿款到我们中心的账户上,到时候给他支付了,到了8、9月份的时候,朱XX给我打电话问补偿款到没到账上,我告诉他到了,他来我们单位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沓现场踏查单,我根据单据计算的钱数,我记得是15万零几千元,我让朱XX在单据上签名,他就在上面签的被征户名,签完字我就把这些现金给他了。这些踏查单都是朱XX拿来的,都是虚假的。2013年5、6月份,我们主任王XX告诉我朱XX要来领占地款,我就知道还和去年是一样的事,朱XX取钱之前给我打电话问钱到没到,我说到了,他就到我办公室给我提供踏查单,我计算出数额10万元,他在单据上签的被征地户名,单据交给我,我把10万元现金交给他。2013年年末的时候,王XX又告诉我朱XX来领补偿款,朱XX到我办公室给我提供踏查单,我算出来是10万元,他把签完被征地户名的单据交给我,我给了他10万元现金。朱XX在我这两年一共领取了35万多元临时占地补偿款,这些临时占地补偿款不是真实占用农户土地实际发生的。领钱的都不是本人,签字都是朱XX签的,要是真实占用的都得本人来领取,不能是朱XX来领取。朱XX在我这领取征地补偿款都是油田占地补偿款,是公款。朱XX在服务中心领取的虚假征地补偿款,我不同意不能支取,因为我负责发放这些钱。2012年朱XX来我这支取虚假补偿款的时候给我1万元钱,我就收下存到我个人的银行卡上了。他给我个人1万元钱是因为他知道我知道这些补偿款都是虚假的,我还负责发放这些钱,所以分给我1万元钱。2012年3月14日星期五,王XX到我办公室拿着5万元钱,说这钱是油田人退回来的占地补偿款,检察院要是查就说这钱油田人没支取过,我俩就拿着钱存到伯都农村信用社我个人名的银行卡上了,这卡实际是我们单位用的。下午3点多王XX又拿来5万元钱和我说也是油田人退回来的占地补偿款,检察院要是查也说这笔钱没支取,我就把钱锁到保险柜里了,钱现在还在单位放着。王XX给我退回来的这10万元钱占地补偿款,实际在这之前已经支付给朱XX了,因为检察院来查占地款帐之后才把这钱退回来的。这38笔金额合计55638元是朱XX在我们农经站取的,当时他和一个女的一起领取的,那个女的在被占地人一栏中签的字。是站长王XX让我把这钱付给朱XX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XX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任吉林**采油厂厂长助理职务到现在。我负责协助生产厂长韩**分管生产科和节能科。生产科的具体职能有生产管理运行,电力管理,土地管理等工作。土地管理由生产科副科长顾X具体负责管理。朱XX在生产科任土地管理员,他负责征地现场踏查,与被征地户协商,测量面积等工作。我们单位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确定征地面积和补偿款数额后,我们把钱转到农经站,农经站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给被征地户,我们都是委托乡镇农经站发放。我知道2012年、2013年这两个年度顾X、朱XX虚做套取临时占地补偿款的事,这些钱用于处理给我们单位协调事的关系单位花销了。我们单位有时候需要一些相关单位协调征地事情,得给相关单位处理些汽车维修、燃料、饭费,这些费用我们单位不能正常入账报销,生产科的顾X找我说虚做点临时占地款处理这些费用,我当时也同意了,后期他们怎么做的票据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8、9月份的时候,生产科的朱XX拿着14万元的现金到我办公室,说是这些钱是用临时占地票据做出来,我就找顾X,我俩拿10万元钱到伯**出所给张XX送去6万元,剩下的4万元顾X自己去给相关的几个单位送去的。我留下的4万元钱用于处理我们单位来客人在农村饭店吃饭不能入账报销的费用花销3万元钱,剩下1万元退还给伯**经站站长王**了。2013年5、6月份的时候,朱XX拿10万元钱到我办公室,说是用临时占地款做出来的钱,我把钱留下后又交给顾X,让他给相关单位送去,这10万元钱都是顾X自己给相关单位送去的,他怎么送的我不清楚。2013年9月份的时候,朱XX拿9万元现金到我办公室说是做的临时占地款,我让朱XX给顾X拿回去5万,我留下4万元。给顾X5万元钱是之前他说有些饭费要处理,我就让朱XX给他5万元,具体顾X处理哪些费用我不清楚。我自己留下的4万元钱,我也给伯**经站退回去了,也是给的王**。顾X、朱XX将套取的临时占地补偿款分给伯**经站的王**、张XX的事,我不知道,他俩没跟我说过。我没让顾X、朱XX把钱分给王**和张XX。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没安排顾X、朱XX给伯**经站的王**虚做临时占地补偿款5万元,我不知道这件事。

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2年新民采油厂的生产科科长顾X找我们派出所协调,当时因新民采油厂在伯都乡经常占地,让我们派出所帮着协调,维持维持秩序,当时就说年底给派出所出点费用,具体给多少钱没有说,这事我们派出所和局里领导请示后,局里让督查翟XX、赵XX也跟着协调。之后在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顾X分别给了我们派出所6万元钱,两年一共给了12万元,另外还给了我们派出所2000元的修车钱。这122000元钱我们派出所一部分用于支付临时工的工资,购买办公用品,车辆维修和油料,这些钱都用于处理这些费用了,这些费用所里都有票据。这些费用我们指导员李XX知道,有些花销也是经他手支付的。

3、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2年新民采油厂经过伯**出所和我们局里协调,让我们督查室配合伯**出所处理一些由于占地产生的纠纷及处理一些案件,当时是顾X跟我们协调的,说后期给我们督查室每年15000元的费用,这样在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新民采油厂给了我们督查室3万元钱。这3万元钱都用于我们督查室的车辆维修、加油及办案期间吃饭用了,这些费用我们督查室都有票据。新民采油厂给我们督查室3万元经费的事我们局里领导知道。

4、证人敖XX的证言:证实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新民采油厂的顾X找到我们派出所,油田涉及到在大洼各村打井征地,让我们派出所帮着协调出警,这样2012年顾X给了我们派出所5000元钱,这5000元钱都用于处理我们派出所在大洼镇天成饭店的招待费了,这些招待费都有票据。

5、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至今我一直任伯都乡乡长职务。我认识顾X,他是新民采油厂生产科的科长。2012年年末顾X给我们乡上拿了5000元钱,2013年年末顾X给乡上拿了1万元钱,这两年一共给我们乡上拿了15000元钱,给钱这事我们单位王书记知道,这些钱都用于我们乡上食堂的费用了。因为平时我们乡上帮着协调油田和村上的关系,解决一些油田和老百姓的纠纷,这些钱是给我们乡上费用。

6、证人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末我在新民采油厂担任厂长职务。在这期间,我不知道顾X等人虚做占地补偿款用于处理征地协调费的事。厂里不允许用虚假征地补偿款处理协调费。没有任何人向我说过这事。占地补偿款我们厂委托伯**经站发放。我们将应发放的占地补偿款拨付给伯**经站,由他们具体发放给农户。

7、证人曾XX证言证实,是朱XX妻子。2012年年末,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朱XX领着我在伯**经站支取了5万元钱,支这笔钱时是我在农经站领款单上签的字,当时在农经站一个女的那支取的,那个女的挺胖的叫什么名我不知道,这钱支出来以后就让朱**拿走了,这钱朱XX具体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他没和我说过。我不知道这5万元钱是什么钱,朱XX没和我说过。

3、证人杜**的证言证实:2004年开始,一直经营华侨农场的鹿园春饭店。新民采油厂的朱XX总在我们饭店吃饭。2012年至2013年这两年比较多,大约能有3万多元的吃喝费。出示的这37178元的点菜单都是朱XX在我们饭店吃饭时的费用,因为我们饭店没有发票,我们只能提供点菜单,这些点菜单上面的费用都是真实的。朱XX在我们饭店有时候是现金一次一结账,有时候也签单,然后按月给我结账。朱XX一班都是领着检查的或者各村的书记什么的来吃饭,平时跟朱XX聊天时他跟我说过。朱XX现不欠我们饭店钱了。

(三)书证

1、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民采油厂证明:证实新民采油厂是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所属单位。

2、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核定)表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证实:顾X,2005年12月-2014年2月任吉林油田**产运行科副科长,2014年2月至今任新民采油厂生产运行科副科长兼土地管理站站长,于2014年4月17日聘任其为基建管理科副科长,解聘其原职务。王XX,200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其2009年12月29日任宁江区**管理中心主任。张XX,2008年、200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其2008年、2009年度任宁江区**管理中心会计。

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顾X、朱XX、王XX、张XX的基本身份情况,均无前科劣迹。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X、朱XX、王XX、张XX贪污一案系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2014年3月18日,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新民采油厂将被告人顾X、朱XX带回检察机关;在伯都乡将被告人王XX、张XX带回检察机关。

5、内部往来明细账、记账凭证、支付结算专用凭证、2012年、2013年虚做临时占地补偿明细、2012年5月、7月、9月、11月、12月成本用地明细表、现场踏查记录复印件:证实2012年涉案虚做的占地补偿款为15.8394万元、55638元均已支出;2013年虚做占地补偿款为20017万元均已支出。

6、吉**没款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载明:收缴王XX赃款1.8万元,张XX赃款1万元;收缴伯都**管理中心非法所得10万元;收缴朱XX赃款55368元。

7、办案说明、收据、点菜单证实:检察院工作人员在顾X手提取的票据:合计28167元。2013年1月28日,收新民采油厂淹树地补偿款5000元;松原市阳光自选超市收款收据:2012年9月2日,新民采油厂购买水果4000元;鹿园春餐厅点餐单:金额合计37178元。

8、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宁江区伯**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中国石油**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登记机关: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时间:2014年8月18日。组织机构代码:71717338-X。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张**。有效期: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松原市宁**理服务中心,机构类型:事业法人王XX,组织机构代码:41282660-X.有效期: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13日。

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46460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指控,经查:中国石**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属于股份制公司。吉**分公司是中国石**有限公司下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分公司,新民采油厂是吉**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亦不具备法人资格。辩护人当庭向本院出具的劳动合同书能够证实被告人顾X、朱**与中国石**有限公司吉**分公司新民采油厂是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人顾X是新民采油厂聘任的副科长属劳动合同范畴的劳动者,被告人朱**属于工人岗位。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据此,被告人顾X、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亦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应以职务侵占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对被告人顾X、朱**辩护人针对此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王XX、张X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X、张XX并不是犯意的提起人,也不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均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犯贪污罪的指控本院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顾X、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顾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参与的18640元应从被告人顾X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人意见,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均系被侦查人员带到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四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王XX、张XX能够积极返还涉案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收缴。根据被告人顾X、朱**、王XX、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X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朱*全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涉案赃款人民币46460元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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