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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贪污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张*在担任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和林场(以下简称中和林场)吊水壶营林站站长,对吊水壶营林站施业区内国有林木进行管理。2014年1月12日,张*利用管理中和林场吊水壶营林站已伐林木的职业便利,偷运水曲柳、柞木、胡**等木材共计19.567立方米至中和林场附近的一鱼池空地处。经鉴定:水曲柳、柞木、胡**等木材价值人民币30951.14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赃物扣押并发还中和林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中和林场营林站站长职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林木采伐许可证、哈尔滨市林业局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考核呈报表、群众举报林政案件情况接待受理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殷某某、史某某、张*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勘验、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担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自2006年起担任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和林场(以下简称中和林场)吊水壶营林站站长,负责吊水壶营林站施业区内的营林生产、森林抚育生产等工作。2014年1月12日,张*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水曲柳、胡**等木材共计19.567立方米,鉴定价值人民币30951.14元。案发前,张*已将赃物返还中和林场。被告人张*于2014年1月19日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哈尔滨市**村金山集团炮药库对面长海鱼池堆有木材,怀疑是被人盗窃的木材。2014年1月22日,张*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讯问。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其自2010年起担任中和林场的副场长,吊水壶**站站长张*、朝**林站站长曹**、中和营林站站长郭**三人私自将采伐林场的木材偷运到中和林场施业区炮药库对面的鱼池,共堆放87.922立方米,都是天然林水曲柳和柞树,这些木材都统一运回林场检尺统一出卖了,其中张*运了19.567立方米,他们三人私自往鱼池偷运木材没有向林场领导请示。2014年1月19日早晨上班,郭**、张*、曹**找到其,主动承认偷运木材的事。

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其自2013年3月起担任阿城**党支部书记兼公园主任,郭**、张*、曹**都是中和林场的中层干部,是国有企业工人身份。哈尔滨市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和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到中和林场检查时,其知道三人盗窃木材的事,后经请示领导,将三人拉走的木材拉到林场进行检尺后销售给货主了。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自己有一台钩机,自己开。2014年1月12日,张*让其在营林站装过一车木材,当时不知道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找到时,其才知道是张*偷的木材。

5、证人张*某的证言:其自己有一台金刚货车,自己开车营运。2014年1月12日早上,张*找到其,让其和王某某拉两车木头到鱼池,王某某装的车,第一车其和张*一起把木材拉到鱼池,第二车其自己把木材拉到鱼池,共计有19立方米左右。当时不知情,后来听说是张*偷的木头。

6、证人赵某某证言:其是哈市林业局林*资源执法稽查大队工作人员,2014年1月13日,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阿**和林场场长张**等人超限额采伐林木。接到举报后,稽查大队组成工作组到中和林场调查取证。在举报人指认下,调查组到达中和村炸药库对面鱼池,发现有散放的三堆木材,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给史某某看,史某某说了解一些情况,不一会就将三个营林站站长郭**、张*、曹**领到现场,三人一致说是为了完成任务才拉的木材,没有承认是偷窃的。此次谈话没有形成笔录。

7、被告人张*的供述:其自2006年起担任中和林场吊水壶营林站站长职务,2014年1月12日晚5、6点钟,其私自让别人从吊水壶营林站采伐点拉了两金刚货车木头,拉到松峰山一个白石场炸药库对面的鱼池空地。其拉走木头时没请示领导,其目的就是想卖点钱花。2014年1月19日早晨上班,其与曹**、郭**找到殷某某主动承认偷运木材的事。

8、哈尔滨**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张*窃取木材金额总价为30951.14元。

9、群众举报林政案件情况接待受理登记表:来访人曾某某,举报中和林场场长张**等人超限额采伐林木数百棵,已将其中100多棵出卖,并将变卖木材所得分掉。此案已由省林业厅公安处介入调查。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和林场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考核呈报表:张**工人技师。

12、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中和林场营林站站长职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哈尔滨市林业局文件、检尺野帐、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担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吊水壶营林站辖区内营林生产、森林抚育生产等工作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前主动返还全部赃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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