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富裕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被告人刘xx在富裕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富裕县富路镇飞达电脑商店”,主要经营海尔、联想电脑。经被告人刘xx申报,其商店被富裕县工信局审批确认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并受富裕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信息、资金垫付发放和直接向富路镇财政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等工作。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刘xx通过复印以前售出电脑留存的消费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和使用其二姨夫刘xx帮助其在富路镇永太村、大岗子村、小来克村等村屯借用的身份证、户口薄,先后12次向富裕县富路镇财政虚假上报118人次,118台电脑,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53312.09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刘xx所套取的12批家电下乡补贴款,均由富裕县富路镇财政所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4月8日、6月3日、12月19日,2011年1月14日、4月6日,2012年4月11日、8月15日、10月24日,2013年11月15日转帐拨付到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上(刘xx存折账号:320110121001968343)。除上**检委人民币5000.00元、上缴纳增值税款11148.94元外,余款用于其商店经营。

经侦查,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向本院提出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刘xx在富裕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富裕县富路镇飞达电脑商店”,主要经营海尔、联想电脑。经被告人刘xx申报,其商店被富裕县工信局审批确认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并受富裕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身份信息、资金垫付发放和直接向富路镇财政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等工作。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刘xx通过复印以前售出电脑留存的消费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和使用其二姨夫刘xx帮助其在富路镇永太村、大岗子村、小来克村等村屯借用的身份证、户口薄,先后12次向富裕县富路镇财政虚假上报118人次,118台电脑,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53312.09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刘xx所套取的12批家电下乡补贴款,均由富裕县富路镇财政所于2010年2月至2013年11月15日转帐拨付到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上(刘xx存折账号:320110121001968343)。除上**检委人民币5000.00元、上缴纳增值税款11148.94元外,余款用于其商店经营。

经侦查,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建(2008)862号文件,证实了黑龙江省享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受价格13%予补贴的待遇;

2、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证实了筒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

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财经(2009)3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执行家电下乡政策相关问题的说明”等家电下乡补贴相关文件政策,证实了销售网点负责代理家电下乡资格审核、资金垫付发放和直接向当地财政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等工作;

4、富裕县财政局的证明,证实了自2009年5月1日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家电下乡指定店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发放;

5、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出具的授权委托证明材料,证实了家电下乡由2009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该局负责销售网点备案工作;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了被告人刘xx取得了营业资格;

7、富裕县工信局调取的青岛**限公司授权书、哈尔**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证实了在该分公司备案登记销售网点为富裕县富路镇飞达电脑商店;

8、黑龙江省富裕县国家税务局上解入库明细报告表,证实缴纳增值税情况。

9、富裕县富路镇财政所的2010年至2012年刘xx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明细表、证实了被告人刘xx利用他人名字套取各笔补贴款的祥细记录;

10、富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刘xx贪污家电下乡补贴款收缴计算明细表,证实刘xx贪污款被收情况。

11、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押现金人民币161.15元。

12、富裕县富路财政所拨付给刘xx家电下乡补贴信用卡银行查询,卡号:320110121001828324,证实了富裕县富路财政所将家电下乡补贴款己拨付的事实;

1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人专用收据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刘xx向县纪检委缴违规资金5000元;

15、中**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刘xx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刘xx借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的事实;

2、于xx、王xx、张xx等38人证言:均证实了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借给刘xx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实了全部犯罪事实。

(四)其他证据材料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xx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xx于201年2月24日投案自首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家电下乡指定销售店的法定代表人,受财政部门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用他人户口、身份证的手段,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返还全部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