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系恒山区柳毛乡光明村村委会会计,2007年至2009年间,利用其管理国家下发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制作虚假的票据,贪污“一事一议”专项资金22632元,到案后,赃款已退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记账凭证、收据复印件;证人翟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于某某、赵*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委会会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作虚假票据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