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以(2011)哈*执字第40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哈*执字第3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系缓刑期间犯罪,该犯犯有数罪,该犯。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情况、赃款退缴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15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