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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蔺小某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9日以鸡梨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小*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蔺**在任鸡西市**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07年7月为其母亲万某某申请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从而享受低保政策,自2007年7月至2013年7月万某某累计领取低保人民币27847.60元,案发后,被告人蔺**上缴全部赃款。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蔺**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蔺**在任鸡西市**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7月在明知其母亲万某某不具备申请低保资格且正在领取遗属抚恤金的情况下为其申请办理了低保,从而享受低保政策,自2007年7月至2013年7月万某某累计领取低保人民币27847.60元,案发后,被告人蔺**上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并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蔺小某户籍证明、鸡西**大常委会决定、**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条例》、鸡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鸡西市人民政府2010年到2012年提高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万某某的低保档案、万某某遗属抚恤金审批表、万某某从2007年至2013年领取低保明细及总额、万某某领取遗属抚恤金明细、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蔺大某、温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蔺小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小某系街道办事处下属社区的工作人员,其办理低保工作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其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不具备申请低保资格的直系亲属办理低保,侵吞国家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蔺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蔺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7847.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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