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通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春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于2009年2月8日、2011年10月21日经本院共减刑2年7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