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号9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城关**村治安主任、村委委员兼四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征地补偿款56363.2元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一、李*二、李*三、刘某某、李*四证言,城关镇政府证明,城关镇会计工作站证明,扣押清单及退赃证明,个体户营业执照,帐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自己担任村委委员兼小组组长,并负责发放征地款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6363.2元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案发后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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