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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马东风作为板桥**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板桥镇林业监管。其在工作中未积极履行对辖区内夏庄村委林地动态巡查、监管职责,致使其辖区内夏庄村委林地被大面积砍伐。经鉴定,该辖区内被砍伐麻栎树木材蓄积量总计达257.8727立方米,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马东风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马东风到板桥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板桥镇林业监管。其在工作中未积极履行对辖区内林地动态巡查、监管职责,致使其辖区内夏庄村委林地被大面积砍伐。经鉴定,该辖区内被砍伐麻栎树木材蓄积量总计达257.8727立方米,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东风供述,证实他从2005年开始在板桥**务中心工作,主要负责辖区林业监管工作。2012年12月底,有群众举报夏庄村赵**有人滥伐林木,接报后由王某某带队,他和崔某某、关某某一起到现场查看,在现场只看到遗留的伐木工具,人已经离开,王某某向主管林业的副镇长张某某汇报后,张某某让王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后来他们就不再管了。发现夏庄林木被滥伐后,他们没有调查,也没有再去巡林,对发现的被毁林地也没有跟踪监管。

2、证人证言

⑴.张某某(板桥镇副镇长)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始任板桥镇副镇长,2012年3月份分管农业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其中一个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林业的监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王某某、马**、崔某某、关某某、穆某某,其中王某某和马**负责林业监管工作。2012年12月份,群众举报夏庄村委有人滥伐林木,当时王某某带队到现场进行查看后给他打电话汇报,他让给林业派出所联系,后来就没再过问。夏庄林地被毁,没有单独处理,想让派出所办理。因为人力车辆有限,没有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动态巡查,巡查次数少,只是在接到群众举报时才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⑵**某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他和王某某、马**同在板桥**务中心工作,马**负责林业,职责是对辖区的林地工作进行监管,他配合王某某、马**曾经进行现场巡查,另证实夏庄村委的林地属于板桥镇管辖。

⑶.关某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证言,其证实内容和证人崔某某证言一致。

⑷.李某某(镇长)证言,证实夏庄村委林地属于板桥镇管辖范围,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林业工作,2013年3月份,他听说夏庄林地被毁一事,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⑸**某某(夏庄村委支书)证言,证实夏庄村委林地属于板桥镇政府管辖,他见过镇农办的人巡查山林。

⑹**某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他于2006年调入板桥**务中心工作,负责农机管理,马**负责林地监管工作,张某某副镇长负责分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他从未参与林地巡查,没有参与查看夏庄林地被毁一事。

⑺**某某(砍伐林木者)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他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他和桑德锁自留山上的麻栎树砍伐,砍伐时,没有见过镇政府的人巡查。

⑻**某某(砍伐林木者)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他买了夏庄村委几户人家自留山上的麻栎树,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砍伐期间,没有见过板桥镇政府的人巡查。

⑼.王*乙(砍伐林木者)证言,证实胡某某曾雇佣他砍伐麻栎树,砍伐期间,没有见巡查的,也没有人制止。

3、现场勘查书,证实夏庄村委被砍伐林木的位置、面积等情况。

4、鉴定意见书,证实夏庄村委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57.8727立方米。

5、书证

⑴.夏庄村委林权登记申请、勘定及确权等手续,证实夏庄村委村民申请林权登记,四邻边界及确权手续等情况。

⑵.夏庄村委胡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卷宗材料,证实胡某某因滥伐林木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⑶.夏庄村委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卷宗材料,证实杨某某因滥伐林木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⑸.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马东风系驿城区**务中心在编人员。

⑹.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2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马东风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当日到马东风单位对其进行讯问,并于当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⑺.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2日驿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马东风涉嫌玩忽职守一案。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林地被大面积砍伐,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作为负责辖区林业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完全认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以致构成犯罪,但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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