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昝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山东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4年4月13日23时许,在青岛市崂山区李家下庄暂住处,因琐事与邻居魏*发生口角,遂联系孔*、梁*(均另案处理)到现场与对方理论,因魏*离开,被告人张*与孔*、梁*分别持斧头、棍棒、砖头冲进参与围观的魏*老乡武**、武*甲房间,殴打武**、武*甲。期间,被告人张*持斧头打武**头部、肩部,致伤。法医鉴定: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崂山区李家下庄村暂住处,因琐事与隔壁邻居魏*发生口角,遂联系孔*、梁*到现场,魏*见状离开,后被告人张*持斧头、孔*持砖头、梁*持木棍,三人冲进住在同院的魏*同乡武**、武**的房间,被告人张*持斧头击打武**头部、肩部,致伤。

经法医鉴定,武*乙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张*的亲属一次性代为赔偿被害人武*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武*乙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武*甲、魏*、刘*、孔*、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武*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武*乙的病历、伤情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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