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加主与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主诉称,从1999年开始原告带了一个班组给被告郭**在广东省东莞市多处承包的工程做工。2013年9月9日经结算,截止当日被告郭**共计拖欠原告工程工资1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尚欠工资。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付清拖欠原告的工程工资共计11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欠款金额无错,被告现经济困难,系低保户,住廉租房,暂无能力付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2013年9月9日被告郭**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邱加主工程工资共计114000元的事实。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加主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从1999年开始,原告邱**组织班组给被告郭**在广东东莞市多处承包的工程工地做工。2013年9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郭**累计尚欠原告工资共计114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原告邱**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郭**建钢结构工程,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累计欠款11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加主劳务工资1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