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于2012年6月14日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胜利**仙河社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双倍差额工资,共计3302000元。2012年8月23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并认为:申请人请求的被申请人胜利**仙河社区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王**以胜利**仙河社区为被申请人主体确属不当,依法应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仙河社区管理中心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遵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理,为此,依法驳回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依法撤销河**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843号裁定书,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辩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合法的。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二审查证,王**原来工作单位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因此可以确认王**在仲裁中追索劳动报酬的适格被申请人应是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王**以胜利**仙河社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体错误。依据“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应该驳回王**的起诉。原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