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于2012年6月14日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胜利**仙河社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双倍差额工资,共计3302000元。2012年8月23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并认为:申请人请求的被申请人胜利**仙河社区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王**以胜利**仙河社区为被申请人主体确属不当,依法应以中国石化集团胜利**仙河社区管理中心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应遵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处理,为此,依法驳回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依法撤销河**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843号裁定书,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辩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合法的。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二审查证,王**原来工作单位为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因此可以确认王**在仲裁中追索劳动报酬的适格被申请人应是中国石化集**社区管理中心,王**以胜利**仙河社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体错误。依据“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应该驳回王**的起诉。原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