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枣庄**程公司、刘*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与被告枣**程公司(以下简称基润公司)、刘*、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榴园镇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榴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榴园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将榴园镇南棠阴村居民小区楼工程交由被**公司作为承包方进行施工建设,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刘*为该工程施工建设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建设,在施工中,被告刘*召集我为该社区3、4、9、10号楼室内瓷砖镶贴工程的建筑工人,工程完工后,被告刘*给我打书面欠条一份,欠我劳务报酬计16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尚欠我劳务报酬132000元,被告榴园镇政府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被**公司作为承包方,被告刘*作为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及负责人,其依法应承担给付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我劳务报酬13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基**司辩称,我们公司具有二级建筑资质,是被告刘*以我们基**司的名义中标被告榴园镇政府招标的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村居民小区楼工程,中标后,是我们公司与榴园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但施工和发放劳动报酬都是由刘*全权负责,我们没有和刘*签订书面协议。

被告刘*辩称,我是以被告基润公司的名义中标、施工和在被告榴园镇政府领的工程款,现因榴园镇政府不及时划款,才欠原告的工资。

被告榴园镇政府辩称,我们是依法公开招标南棠阴村居民小区3、4、9、10号楼工程的,被告基**司中标是事实,我们并与基**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我们是发包方,被告基**司是承包方,被告刘*是否是此工程的项目经理,还是此工程的施工人,我们不知情;3、原告要求我们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们都是直接将工程款划到被告基**司的,与原告在法律上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且该工程款已被枣庄**民法院执行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榴园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将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村居民小区3#、4#、9#、10#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基**司作为承包方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峄城区榴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枣庄**筑公司;工程名称: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村居民小区3、4、9、10号楼工程;工程地点: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基**司委托被告刘*为该居民小区楼工程施工建设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施工建设、召集施工人员、发放工资等。工程完工后,被告刘*于2012年6月3日以被告基**司南棠阴项目部及刘*的名义给原告打书面欠条一份:“今欠邵长征峄城区榴园镇南棠阴社区3#、4#、9#、10#楼室内瓷砖镶贴工程人工费计:¥160000元正合计:壹拾陆万元正,保证工程决算后付清。枣庄市**有限公司南棠阴项目部;经办人:王**;欠款人:刘*;2012年6月3日。”被告刘*私刻章“枣庄市**有限公司南棠阴项目部”在欠条上盖的章。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现仍下欠原告劳务报酬132000元,被告不愿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3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村委会证明、领款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榴园镇政府与被告基**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基**司承包工程后,虽将该工程交由被告刘*施工,但被告榴园镇政府一直与被告基**司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刘*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行为及其出具的欠劳务费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原告的劳务费132000元应由被告基**司支付,但原告要求被告刘*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榴园镇政府承担偿还原告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基**司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其系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劳务费132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枣**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