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在其租住的保定市翠园街君悦宾馆508号房间容留臧*(已强制戒毒)、张*甲(已行政拘留)、张*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臧*、张*、金*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