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月间,被告人方在其租住的本市和平*基中心2号楼1门617号房间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李*毒品甲基苯丙胺五次。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4.84克。到案后,被告人方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5、6月间,其在方租住的和平*基中心2号楼1门617号房间内,先后五次由方提供冰壶与其一同吸食冰毒的经过;有证人宋*的证言,证实其将诚基中心2号楼1门617号房间租给方居住的情节;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方抓获,在现场查获冰壶一个,并从方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审查中方供述其在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李*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遂立案;有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方、李*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份均呈阳性,从方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84克;有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辨认笔录、租房协议、前科材料、户籍材料、被告人口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作案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