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勘察设计小区,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