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0日、20日,被告人李*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天津市*诚基中心2号楼1门2312室内的隔断房中,容留吸毒人员刘*、王*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抓获归案,当场从其包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1克,现已被扣押并收缴。被告人李*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提供场所、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王*、刘*的证言,证实先后于2014年5月10日、20日两次在李*租住的和平*基中心2号楼1门2312室内与李*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经过;有证人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于2014年2月开始租住在诚基中心2号楼1门2312室;有检验报告,证实从李*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重0.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王*、刘*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均呈阳性;有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现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其检举揭发的另一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以及吸毒人员王*、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另有现场示意图、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CCIC查询记录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