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马X先后两次在自己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内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马XX共同吸食冰毒。经检测,马X、马XX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被告人马X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吸毒工具;书证被告人马X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证人马XX的证言;被告人马X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马X先后两次在自己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内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马XX共同吸食冰毒。经桦南县公安局吸毒尿样检测,马X、马XX尿检结果均反映呈阳性。
被告人马X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X供述;证人马XX、马X的证言;桦南县公安局尿液检验报告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吸毒工具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X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