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上旬、11月下旬,12月初、12月中旬,被告人杜*在齐齐哈*东街道XX车棚其住处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靳*XX、孙*XX、袁*X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杜*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不辩解;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上旬、11月下旬,12月初、12月中旬,被告人杜*在齐齐哈*东街道XX车棚其住处,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靳*XX、孙*XX、袁*X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杜*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杜*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的自然情况。

2.毒品检测报告,证实杜*、靳*XX、孙*XX、袁*X毒品尿检均呈阳性。

3.租赁费收据、租赁协议、车棚管理规定、防火合同,证实铁锋区XX车棚系被告人杜*租赁。

4.前科材料,证实杜*于1986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靳*XX的证言,证实其在杜*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的经过。

2.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其在杜*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的经过。

3.证人袁*X的证言,证实其在杜*住处吸食加紧苯丙胺的经过。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杜*的陈述,证实其在住处分4次容留靳XX、孙*XX、袁*X吸食毒品的经过。

(四)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心(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247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杜文国处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杜*在公安机关辨认其容留吸食毒品的靳*XX、孙*XX、袁*X的经过。

(六)视听资料

音像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审讯杜*的过程。

(七)其他证据

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杜*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